作者:本报记者 杨杨 发表日期:2008年12月19日
范志斌有时怀疑,自己就是传说中的“傻子”:除了一纸裁决,几乎一无所得。 9月25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最后裁决:答辩方Time Media Investments Limited(以下简称Time Media)须在此最后裁决发布的14日内支付索赔方范志斌提出的180万人民币索赔要求,并按汇丰银行公布的最优汇率1%支付从2006年8月1日至今的利息。 事情却远未结束。答辩方Time Media董事、投资人之一SIG合伙人龚挺指出,2005年1月5日在开曼群岛设立的这家特殊目的公司,是为了满足境外私募基金所采用的优先股权利及公司境外市场退出方便的机制设立的。“在当地连办公室都没有”。 由此范志斌及其律师将眼光转向了其在国内的实体公司。但这种举动仍免不了“竹篮打水一场空”,Time Media原来北京、上海两处的办公室早已易主。作为主要投资人之一的TDF负责人汝林琪日前在中国创业投资暨私募股权投资年度论坛上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董事会有意将Time Media清盘。 Time Media设立之初,是看到诸如北京长虹桥、上海南北高架桥等桥下停车场户外媒体开发的“美好前景”。直至今日,汝林琪仍认为Time Media最初设定的这一目标市场充满了吸引力。也因此,包括TDF Capital China II LP和TDF Capital Advisor LP(以下统称TDF)、海纳亚洲创投基金(SIG China Investments On Limited,以下简称SIG)、红杉中国资本(Sequoia Capital China LP和Sequoia Capital China Partners Fund LP和Sequoia Capital China Principals Fund LP,以下统称红杉)和Sutter Hill Ventures等都成为其基金投资人。尽管在供词中并没有提及该投资的金额,据了解总计为1500万美元,分800万美元和700万美元两次投入。 这是一场三败的游戏。Time Media即将清盘,上述基金投资者前期投入的800万美金能收回多少?目前所能了解的是“4家各投了200万美金”,被认为损失并不巨大。“所幸的是最初我们决定分两期进行投资,因此减少了损失。”汝林琪说。对于范志斌而言,这意味着他将讨债无门:公司有钱时作为董事的投资人拒绝给钱,更何况Time Media即将清盘。 签约费风波 龚挺在证词中用“意料之外”来形容此次仲裁。这位SIG合伙人是以Time Media代表的身份出现的。 2006年11月23日,Time Media收到了范志斌所委托的嘉润律师事务所向Time Media及其在国内的实体公司中视太壹广告(北京)有限公司、上海玉擎广告有限公司、上海玉擎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一起发出的“关于向范志斌先生支付补偿金事宜”的律师函,要求上述四家公司在该函件的10天内向范志斌支付《聘用协议》中所提及的180万人民币的补偿金。 2006年6月,Time Media聘用范志斌担任其COO。尽管双方对在这件事情中谁更主动各执一词,但确实签署了聘用合同。这份聘用合同的附件二中有这样一段话:“鉴于雇员于签署本协议时辞去正在从事的咨询服务,并和原雇佣方中止其原来签订的合同,自行承担其原有的合同的全部责任,聘用方给予雇员180万元人民币的补偿金,支付方式:2006年8月1日支付90万元,9月1日付清余额。” 在加盟Time Media之前,范志斌是北京央视三维公司的COO,负责其运营并为其提供融资咨询服务,后者最终被分众传媒所收购。SIG合伙人龚挺也证实:央视三维当时融了很大一笔钱导致其股票价格上升。根据其提供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资料显示,2006年3月范志斌和央视三维签订的《顾问聘用协议》当年9月才到期,同年4月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补充协议》、《咨询顾问协议》则显示央视三维将转让16%的股权给范志斌。 2006年6月,范志斌和央视三维签署了终止协议。“特别指出,双方一致同意,乙方自本补充协议签署之日起,不应在甲方持有的任何公司持有任何股份,已持有股份的应退还甲方,乙方亦不就本协议签署之日前为甲方或甲方公司提供的任何服务要求任何报酬。” 双方对范志斌的这一举动解释不一。在仲裁庭询问期间,范志斌指出:当时着急离职,是因为作为Time Media投资方的TDF、SIG、Sequoia等要求,只有在物色到合适的CEO的情况下他们的投资才会陆续到位。龚挺在代表Time Media的供词中则指出,并没有这样的事情。“作为投资人,对公司物色CEO只有否决权。”投资人对Time Media创始人与范志斌之间有关费用的协商并不知情。 但直至当年10月离职时,范志斌都未能收到这笔费用。这为后续矛盾埋下了伏笔,2006年10月25日范志斌和Time Media签署《终止协议》。以龚挺为代表的Time Media认为,这等同于“聘用双方的权利义务一笔勾销”。但范志斌并不认同,他认为自己有权得到此前协议中提及的180万签约费。 补偿金之争 一方说是签约费,一方说是补偿金。 以龚挺为代表的Time Media指出,协议中明确指出是“补偿金”,因此他们要求范志斌提供能证明去损失的文件。“虽然我和Time Media当时的首席执行官徐增敏先生曾多次向范志斌先生催促提供有关他因辞去在央视三维任职所蒙受的个人损失资料”,包括2006年7月和8月提出的正式口头要求。龚挺在其证词中说,范采取了推诿的态度。而其向Time Media提供的与央视三维签署的《合同终止协议》中也只字未提及其“已经向央视三维作出了违约赔偿可能造成范志斌蒙受个人损失等的内容,亦只字没有提及他的个人损失数额”。 但范志斌指出,签约费首先是行业惯例,“徐增敏从未要求其出示证据”直至2006年九十月间。对于愿意支付的赔偿数额,龚挺在仲裁庭上说,如果大于180万公司将按180万进行补偿,如果小于180万则按照实际数额进行补偿。仲裁庭因此提出疑问:在协议中规定180万的具体补偿数额又有什么作用? 在接受仲裁庭询问时,龚挺解释,据徐增敏说,范志斌不愿放弃这180万元的权益。仲裁庭认为这一证据有两重意义:首先范志斌对这180万元有转让权。同时这是董事会决议而非徐增敏的主观意图,“如果徐增敏有意误导龚先生或者龚先生忘记了这件事情,那么属于公司内部沟通的问题”,“名称是什么就无关紧要了”。 范志斌说,在其参加的Time Media的最后一次董事会后,包括他、徐增敏以及TDF、SIG以及Sequoia的投资代表曾经开了一次午餐会,讨论支付其签约费的问题。“当时投资方说,协议签署时他们不在场,对此事并不了解,因此需要时间考虑。”但据了解,徐增敏在和其谈判过程中,以及签约费价格从480万谈到180万的过程中,徐增敏都曾打电话给投资人。彼时Time Media账面紧张,“所以一再跟我说只有投资到账后,才能支付签约费。” 投资方对此不置可否。龚挺在证词中的一段话,或许是问题的关键。“范志斌根本不能实现其在《聘用协议》附件一内所述他自己个人所承诺的工作目标及里程碑等业绩目标。”范志斌与Time Media签署的《聘用协议》附近一“工作目标及里程碑”第三条“销售目标(里程碑)”规定:雇员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本轮融资完成的第一年年内实现公司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但据龚挺说,其在2006年6月至2006年10月的4个月内,没有实现任何一单销售。“只以超低价开过一张客户为美国柯达照相机公司在中国的代理商宝林广告(上海)有限公司的单”,而其所应收的广告费人民币20万余直至今日都没能收到客户付款。 祸起业绩 业绩难如人意和这180万元之间是否有关联?仲裁庭认为这两者之间并无因果关系。 范志斌对无法达到销售目标也作出了解释:新媒体是需要有网络效应的。该公司以前的销售人员也指出,在此前一年,客户对Time Media的概念还是很认可的,但是“都要在形成网络后才能投资”。此后很长一段时间,Time Media却连在新的高架桥下停车场“挖洞”竖灯箱的举动都没有。而广告灯箱的这一数目,按照范志斌理解,应指徐增敏最初提到的“在北京、上海主要高架桥下停车场中所拥有的”,并不包括Time Media在其他公共场所所拥有的灯箱广告数量。当时Time Media只有100多个灯箱,其中的一半已经都租出去了。 以此为前提,范志斌承认龚挺所说,无法展示能力“为Time Media所拥有的北京市三环路50座广告灯箱做出实质销售,同时也没有能力为公司在位于上海市的宏门项目位于高档生活社区的约超过400个的户外广告灯箱做出销售”。 仲裁庭也认为,范志斌与Time Media签署的雇佣协议附件一第三条也指出,如果广告灯箱的数量少于681个时,营收目标应相应减少。 按照范志斌的理解,包括TDF、SIG和Sequoia对支付这180万人民币签约费的消极态度,“刚开始来自于对业绩不理想的恼火,而后则来自于对项目本身的失望。”TDF当时负责该起投资的汝林琪说,奥运前当他们计划在北京、上海的主要高架桥下停车场积极推进广告灯箱等基础硬件的安装时,才发现Time Media创始人徐增敏提供给的所谓政府部门的相关批准,只是“可以考虑”的意向性文件。 这或许也可以解释徐增敏的“不出现”。尽管范志斌所诉对象是Time Media,而徐增敏是这家公司的创始人,但是在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却是SIG合伙人龚挺作为其授权代表。“2007年7月4日,徐增敏先生被Time Media董事局辞退。之后Time Media的所有事务都由Time Media管理层向Time Media董事会直接汇报。” 徐增敏的出局,是否因为该项目成功的遥遥无期?尽管多次尝试,但徐增敏拒绝对此做出反应。但据了解,徐曾经在投资到了之后,未经董事会批准而转了600万人民币给一家航空类的户外媒体公司,这导致其不再受到投资人信任。 无论是投资人还是范志斌,都被徐增敏能拿到“北京、上海高架桥下停车场户外广告经营权”所吸引。此前徐增敏也确实向上述人等展示过北京、上海市政府重要领导签字的文件,表示对其将开展业务的支持。但据Time Media已离职的原高管说,直到2007年其离职,Time Media都没能得到所有和高架桥下停车场户外广告经营相关的所有政府部门的同意。 2006年生效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凡办理户外广告登记的,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在填写《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外还要提供包括“场地使用协议”、“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当时的Time Media确实和包括诸如北京长虹桥下停车场的管理公司签订过场地使用协议,但却一直未能得到立交桥(高架桥)下停车场管理所涉及的规划局、城管局、公安局、环卫局以及绿化局等多个政府部门的批准。 汝林琪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说,投资方之所以打算清盘Time Media,一则因为“管理团队散了”,最主要的原因还在于项目目前基本停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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