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地址:http://www.21cbh.com/HTML/2009-5-18/HTML_33MO8GHOXJS8.html
欧盟重罚英特尔的竞争法分析
刘春泉 2009-5-18 8:56:18
5月13日,欧盟宣布英特尔因其X86芯片产品违反竞争法被欧盟罚款10.6亿欧元,这一再
次创造记录的消息迅速传遍全球,引起强烈反响。
为什么被罚
为什么微软、英特尔这样伟大的公司都先后栽倒在欧盟竞争法面前?在全球都一再以知
识产权权利人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受害者出现的IT巨头,终于碰到了自己头疼的违法指
控。我们作为微软和英特尔产品的使用者,应该说是这些企业创新精神和勤奋和智慧劳动的
受益者,不能对其遭遇法律制裁幸灾乐祸。因而,有必要搞清楚究竟为什么他们被罚了。并
公允地分析这些竞争法执法措施是否适当,是否最终有利于全人类的的福祉。
根据欧盟发言人的介绍,在该案涵盖的调查期间里,英特尔的X86芯片产品至少在全球
占有大约70%的市场份额,但占有这样的市场垄断地位本身并不违法。问题在于英特尔滥用
了其市场支配地位。也就是说,因特尔由于实施了妨害公平竞争的行为,排挤了他唯一的竞
争对手,使得消费者对X86芯片客观上丧失了选择的权利,从而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由
此,欧盟竞争法执法当局命令英特尔立即停止违反竞争法的行为,并课以罚款10.6亿欧元。
在具体违反欧盟竞争法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方面,欧盟给出的理由有以下几点:
一是阻碍了创新,减少了消费者的福利。
欧盟认定的英特尔排除竞争对手有两种方式:1、通过向客户支付忠诚度折扣;2、向生
产商和零售商付费以限制竞争对手的产品贸易。
因特尔采取上述措施是因为其唯一的竞争对手AMD正逐渐成为其威胁,因特尔企图保
持其市场份额。
需要说明的是,也不是所有的折扣都有违反竞争法的问题。如果同等给予所有经营者明
折明扣,也许不一定有问题。本案中,因特尔的问题在于,其提供的折扣附有条件,要求客
户不买或者少买其竞争对手的芯片产品。如此当然就阻碍了创新,也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
权。
正如欧盟发言人指出的,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因特尔,所有其他人都是受害者。
二是因特尔支付费用以阻碍或者延迟客户采购对手的产品,限制其销售。
为什么付费延迟对手的产品上市也违法呢?因为这阻碍了对手以其优质产品获取市场的
权利,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现在市场竞争非常激烈,IT硬件的更新速度又非常之快,产
品生命周期又短,上市时间的一点点差别有可能带来市场极大甚至颠覆性的差别。
三是隐匿违反竞争法的证据材料(Concealment)。
欧盟经调查认为英特尔相当大程度上隐匿了其各种妨害竞争法的行为的证据,前面提到
的各种条件并未在英特尔的官方正式文件中找到证据。但是,欧盟的调查当局还是从各种公
司,现场调查,正式调查问卷等方式,收集到了大量的证据,足以认定上述妨害竞争的事
实。
对中国反垄断法执法的启示
竞争法源于美国,目前在全世界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有美国的反托拉斯法,欧盟竞争法,
中国刚刚生效的反垄断法,以及日本、韩国等相关立法。
在这些国家的竞争法成文法中,法律条文往往都很简单,甚至不同国家的表述也差异不
大。因而,法条是否详细或者操作性强不强不是执法权威的关键,程序公正才是关键。这一
点在已经发生的竞争法执法案例以及产生的社会影响方面表现得很明显。
仍以欧盟为例,这次欧盟援引的竞争法主要依据是欧盟条约第82条,其实这些条文都很
简单,似乎人人都看得懂。但是要是以为竞争法就像你看到的条文这么简单,那就大错特错
了。因为尽管条文不复杂,但是竞争法更多的是判例和执法机关的一些意见等实践性的东
西。这些东西不是法律,但是在具体执法时,却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欧盟这次罚款如果是调查三个月或者一年半载就做出了,会没有人质疑其权威和公正性
吗?但是他调查了几年,在程序上充分尊重了各方,因而首先就赢得了尊重。
直接证据很重要但不一定关键,间接证据不一定不重要但要是有说服力就很关键。
从欧盟的这次处罚的介绍可以看出,欧盟并没有抓到多少英特尔直接违反竞争法的直接
证据,也许这是英特尔首席执行官今天就敢于发声明认为这是一个错误决定要上诉的重要原
因之一。其实这也是可以理解的。英特尔毕竟是一个实力雄厚的大公司,自己就有优秀的竞
争法律师团队,也有财力聘请优秀竞争法律师作为顾问,因而要将这样的公司绳之以法,谈
何容易?
但是,司法公正和权威就在于执法者能更为聪明和审慎地透过形式合法的表象抓到违法
的线索和证据,从而分析出违法的实质。这次欧盟的调查就是如此,虽然英特尔的内部文件
早就做好了迎接欧盟突击调查的准备,让你拿不到什么有实质意义的证据,但是通过其他调
查,只要你真的实施了违反竞争法的行为,你还是休想逃脱法律的惩处。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微软和英特尔先后在欧盟遭遇巨额竞争法的罚单。有些人由此便得
出结论认为欧盟在有意识地打击美国的大公司。这种结论未免有些以偏概全。笔者最近刚刚
在北京参加了欧盟与全国律协一个竞争法的研讨活动,授课的欧盟律师统计的数字表明,全
世界的竞争法的罚款,当然主要也就是美国和欧盟,大部分集中于东亚的企业。
这一点也许出乎不少读者的意料之外吧?笔者多次提醒国内企业,反垄断法这个法律名
称有误导嫌疑,反垄断法就是竞争法,不是只有垄断企业才有这方面的法律问题的,更不是
垄断就是违法的,不垄断就不违反《反垄断法》的。
由于竞争法的域外效力(通常主权国家的法律不能对领土以外发生法律效力,但是竞争
法有例外,各国竞争法立法一般都有规定在境外的企业仍要受到竞争法的规制,这就是竞争
法的域外效力),中国企业也有必要密切关注各国竞争法的立法和实践,防范于未然,避免
一旦遭遇调查陷入被动。非常遗憾的是,现在不少媒体、企业、干部甚至专家学者,对反垄
断法的理解还停留在望文生义的层面,这对于我们的正常执法是不利的。
【作者简介】
刘春泉,上海律协信息网络及电子商务法律研究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信
息经济学会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