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达维律师事务所(Davis Polk &Wardwell) [10-28 15:47]
华尔街影响分析
对纳税人的回报/保障 对美国纳税人可能带来回报是促使法案得到通过的政治妥协中的一个重要因素,解救方案能得以推销给国会反对派是因为美国纳税人可能最终能得到该方案上部分成本的补偿。获偿的主要形式是财政部对不良资产的最终再售、以资产升值后的价格获益,有可能获取股权回报也是法案的一个特点。法案规定,除一定例外情况外,每个出售资产给解救方案的金融机构必须给予财政部认股权证,如果是非上市公司,应给予股权或优先债证券。法案规定了这些证券条款的一般标准,但同时也赋予财政部决定金额和其他经济条款的裁量权。如上所述,虽然财政部可能在实质为紧急救助的直接购买中坚持要求重要的经济利益,这与之前救助友邦保险、房地美、房利美的做法一致,而初步分析显示财政部不会对拍卖中出售资产的机构坚持惩罚性经济条款。 法案对上市的金融机构与其非上市的子公司区别对待。对一个在美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财政部需收到有权购买优先股、无投票权的普通股认股权证或财政部同意在持有期间不行使投票权的有投票权的普通股的认股权证。如果一公司未在美国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财政部则还可选择获得股权或优先债。 这一条款有两方面在法案通过国会审议时没受到太多关注,而我们预计财政部会在指引或法规中规定。首先,如上所述,很多参与方案的金融机构是美国上市公司的子公司但本身不是上市公司。我们预计财政部会公布法规允许在子公司向解救方案出售资产时让财政部从其上市母公司获得权证。其次,对外国银行控股公司只有一部分在美国上市的银行子公司、分行或分理处适用的股权回报需在指引或法规中做出更详细的规定。从国际关系和外交方面考虑,美国政府是否应避免持有外国银行股份并仅限于持有优先债或优先股?外国银行及银行控股公司的母国法管辖其授予普通股(许多国家有优先购买权)及优先股(许多国家无优先股)权证的能力。一些外国银行可能因为股权回报条款而不愿参与方案。而其他银行根据其具体情况则可能别无选择。我们预计这些问题将通过国际谈判解决,而且我们认为法案有意无意地给予了美国政府谈判的筹码。 认股权证认购的是无投票权的股份,即使是有投票权的股份,财政部也同意在其持有期间不行使投票权(传统上,在确认是否存在控制时,美联储将此类股票视为有投票权股。因而,需对此作出监管安排。财政部的股权利益与美联储最近意在鼓励私募基金和主权财富基金参与对美国银行业的注资而对“控制”规则有所放松之间如何互动,有待日后观察。) 对缺少足够法定资本而无法发行权证的金融机构,财政部可以接受优先债券,并有当未获股东批准时能使财政部得到补偿的条款。应当说该条款对财政部提供了授权,使其在美国或外国金融机构母国政治上不允许、或根据其母国公司法不可能让美国政府持有股权的情况下可对想要参与方案的外国金融机构有所变通。该债务选项可能也适用于共同基金和养老金计划。法案规定了认股权证和其他票据需满足的具体要求,这些要求均由财政部自行决定,包括: •权证应能提供对股份升值的合理参与,债务应提供“合理的利息溢价”; •证券应对纳税人的损失提供额外保护,包括支付管理费用; •权证必须含有惯用的反稀释条款以及其他适当保护条款以确保财政部在有关普通股不再上市交易时能获得补偿;并且 •行权价格由财政部根据纳税人的利益设定。 这些要求起草得相当概要,且总体上只是对权证和债券相当典型的条款描述。早先几稿的规定则有更严的标准,并限制财政部的自由裁量权,导致了权证具有惩罚性而使参与该方案不具吸引力的担忧。在法案的最终稿中由于财政部将决定证券的具体条款,且以上要求相当概要,财政部将有很大的自主权来灵活设置要求,保持该方案对金融机构的吸引力。在实施中将需要解决可能出现的有关权证条款的复杂构建、税务和会计等方面的一系列问题。 上述的一般要求有两个特例。第一,任何出售资产累计总额低于1亿美元的机构不需给予认股权证。第二,如果法律上禁止某一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和债务凭证,财政部可以设置例外并改变条款以避免规避此规定。此例外易于为外国银行、共同基金以及养老金计划所利用。
高管报酬限制 根据财政部如何收购资产,法案建立了两套高管报酬标准。 在这两种情况下,标准都适用于上市和非上市的金融机构,包括非美国公司。虽然法案没有明确说明,财政部官员已指出他们认为法案规定的一些标准适用于根据法案寻求担保的金融机构。例如,财政部可能将下述的禁止规定适用于新设金降落伞安排并参与担保方案的金融机构。
参与金融机构标准 对于在一次或多次拍卖或拍卖和直接出售相结合所累计售出的不良资产总额超过3亿美元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不得与高管(通常包括金融机构报酬最高的五个人,包括主要执行官和财务官,在一些情况下也涉及到前任高管)签订任何具有金降落伞条款的新的雇佣合同,使其在非自愿终止雇佣关系或金融机构处于破产、无力清偿债务或被接管的情况下获得大额赔偿。该禁止规定自某机构所售不良资产总额超过3亿美元时开始对该机构适用并将在方案持续期间一直有效,即使该金融机构之后不再参与方案。 •联邦税法将金融机构支付给高管报酬的每年免税额的上限改为50万美元。 •金融机构及其特定高管将受制于联邦税法的一个新条文,将目前适用于控制权转换的金降落伞规定扩展到离职福利,使得金融机构的一些离职福利将不能免税,并且该高管将需交纳20%的特许权税。这些条款将适用于上述免税额上限为50万美元的高管,并包括在适用税年发生的因雇佣关系的非自愿终止或金融机构处于破产、无力清偿债务或被接管而应支付的离职福利(即使该福利在日后收到)。金融机构若按现有的金降落伞规定已有向高管提供特许权税包税的安排,则需审查这样的包税安排是否适用于新规则所要求缴纳的特许权税。 被财政部通过直接购买资产而没有通过竞标程序或没有市场价格而获得一定分量的股权或债权的金融机构必须满足财政部制定的关于高管报酬和公司治理的标准。这些标准在财政部持有该金融机构股权或债权(无论多少)期间均适用。法案并未说明什么是有一定分量的股权或债权。如果财政部用直接购买方式作为最后干预手段来拯救一个濒危的金融机构,则无论多少股权或债权,只要能稳定该金融机构,都能满足对一定分量的要求。 法案并没有明确财政部会采用什么公司治理标准,但财政部初步认为,在直接购买是对于濒危金融机构的最后救助方式的情况下,财政部可自行决定公司治理的标准,很可能完全替换原管理层。法案关于高管报酬的标准要求金融机构: •减少高管采取冒不必要和过度风险而威胁金融机构价值的动机; •扣回事后证明根据严重不准确的利润、收益或其他标准而支付给高管的奖金或激励报酬;并且 •禁止向高管支付金降落伞报酬。 根据委托投票规则,这些标准适用于金融机构中收入最高的五位高管。财政部将以一般指引或对个案具体要求的形式进一步澄清每一条标准。法案并未解释什么是“不必要和过度风险”。 关于扣回标准,依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采用的现行条款允许美国证监会追回付给因不当行为导致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重述的首席执行官或首席财务官的报酬。新的扣回标准可能范围更广,但也可能就是美国证监会采用的标准,并适用于不由证监会监管的公司。 最后,禁止支付给高管金降落伞报酬的标准似乎不仅禁止了新签订的离职福利,也限制了根据已有协议支付离职福利。已有离职福利安排的金融机构要根据方案直接出售资产,可能需要使其高管有条件放弃离职福利,以处理现有的合同义务。
披露和市场透明度 法案中的众多监管和报告机制将导致关于解救方案的几乎各个方面的大量新的公开披露,包括关于购买不良资产、金融机构参与解救方案、解救方案聘用的资产管理人的身份和活动以及该方案的系统性影响的详细披露。披露的确切范围和性质还待确定,将随解救方案的施行而不断明确。对参与解救方案的各方(包括对出售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和管理该方案的资产管理人)惟一可靠的初步猜测是它们参与解救方案的几乎每个方面早晚都将成为公开记录。就市场影响而言,重要的不是“是否”而是“何时”做出这些披露。 披露的时机可能受信息来源和性质的很大影响。最紧急的披露要求是财政部在购买后两个工作日内以电子形式公开按照解救方案购买不良资产的“详情、金额和定价”。而法案对所购资产的详细报告要求则有所不同,如对资产优先级的报告,可能在相关报告期满后一段时间内才会向市场和公众公布。 为使法案规定的各项披露义务更易理解,我们准备了一张简表,总结了各项报告的要求和必须披露的时间。该简表只是一个粗略总结,因为正如法案涉及的其他内容,对市场公布信息的要求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务部及参与设立披露和报告要求的许多其他机构(例如,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政府责任办公室、特别监察长等)如何实施。 法案还包括一个与解救方案本身并不直接相关的不寻常的披露条款。对每类依照解救方案出售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财政部必须决定其关于资产负债表外交易、衍生工具、或有负债以及类似的潜在敞口的公开披露是否对该金融机构的真实财务状况提供了充分的信息。如果财政部认为该披露不充分,就应向“相关监管者”提建议。我们认为这包括了外国金融监管机构以及有关的美国监管机构,包括美国证监会、货币监理局、储蓄机构监理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联储,以及各州银行监管机构。 该要求是按照金融机构的类别(例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储蓄机构在其投资者报告中或监管报告中对资产负债表外敞口的计算和披露是否一般足够充分?)还是按金融机构披露的质量(例如:X银行的披露是否充分?)来实施目前还不清楚。换句话说,还不清楚该条款是否只是财政部在法案下评估金融监管系统的现状和推荐监管改革的众多职责的一部分,还是一个让财政部作为一个新监管机构亲自参与披露标准设定的新授权。如为后者,财政部则可参与解决具体的公司披露事项,从而补充证监会在这方面的权力。不论怎样,该条款就财政部在监管系统中的角色和金融机构披露体系的未来提出了新问题,有待在监管制度改革的讨论中解决。
按市价计值的会计标准 在围绕法案的讨论中,在金融界和某些学术圈本已饱受争议的“按市价计值的会计”标准也成为一项政治议题从而更具争议性。执行解救方案的一个重大未知因素和担忧是在何种程度上通过拍卖目前不能立即变现的或交易量很低的资产而得到的价格将成为未参与方案的其他金融机构相同资产的记帐标准。因此,有人担心市场定价机制将会暴露出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的许多重大薄弱环节(无论它们是否选择参与解救方案),从而加大而不是减弱该金融机构可能倒闭的风险,因此目前存在中止适用按市价计值的会计标准的压力。如果财政部将拍卖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流动性相对较高且持有人较为广泛的资产(很自然,拍卖的主要资产也将会是这样的资产),该担忧可能得以缓解。 按市价计值的会计标准即财务会计准则第157号,公允价值计量(“157号财会准则”),于2007年11月15日生效并适用于此后起始的会计年度。157号财会准则出台后正逢信贷危机的爆发,而大多数华尔街金融机构已在早前采用了该准则。虽然此前已要求金融机构按“公允价值”报告大多数资产的价值,157号财会准则提出了新要求,涉及诸多方法准则,旨在确立市场定价信息优于确定公允价值的其他方法(包括复杂的估价模型)。一般而言,市场定价信息将用于有市场报价的资产或类似资产,除非市场不是有序的(此时可采用其他信息)。157号财会准则的采纳使资产负债表必须反映因市场价格变化而产生的减值,对某些金融工具而言,损益表还必须反映损失,这些减值和损失可能并不反映这些金融工具对其持有者而言的真实长期价值。 在157号财会准则生效之前,某些评论员就已经表示过担忧,认为该准则可能对公司的财务报表产生扭曲作用,从而恶化市场趋势。他们认为当市场衰退时,金融机构的收入将会快速减少,因为其经营业绩将受市场低迷影响,而其资产按公允价值计值必然贬值。157号财会准则的支持者则坚持认为公允价值计值对公司价值可提供一个更好的描述,若不采纳公允价值会计将会导致不透明,使问题得以隐藏。当然,这一观点假设每个公司将会使用类似的公允价值估值方法。有人已注意到当前市场中存在的问题部分原因是不同的公司对类似的资产使用不同的计值标准。 特别是,有人已注意到许多新型证券的市场实际上已形同关闭,因对其买卖很难说是有序的且具有不确定性,然而事实上这些证券所依托的原生资产仍相当可靠。尽管如此,公司及其审计师均将这样的买卖作为估值参考,其结果是一系列相关资产的减值伴随评级下调的连锁反应、对交易对手风险的担忧、信贷违约互换产品利差的扩大以及不断下降的股价。一些权威人士,包括法国总统萨科奇最近的言论,都主张公允价值计价会计标准应被中止,并称其为金融机构面临问题的元凶。 作为对此类担忧的回应,同时作为一个有力的政治信息,法案重申了证监会本已拥有的中止157号财会准则的权力,并命令证监会于法案通过后90天内开展对157号财会准则的研究,包括其对信贷危机和财务报表质量的影响。这在很大程度上是象征意义的,旨在给证监会施加更大的政治压力。证监会在对投资银行的监管上已经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 对157号财会准则的批评以及立法所具有的象征主义可能是证监会最近发布对规则的解释指引的动因。指引重申了按市价计值的会计涉及复杂的判断,但也指出即使市场确实存在某些报价也可能被视为不活跃或无序的。在此情形之下,公司及其审计师应使用他们自己的模型对资产估值。该指引可能会使更多公司及其会计师决定不考虑交易量很低的资产的最近市价而运用其自己的模型,因此该资产可能被评估为具有一定价值,从而避免按进一步的减值入帐。如果不良资产拍卖成功,且157号财会准则未被证监会中止,则对拍卖的某类证券很难忽略拍卖价格,而且对于其他大体相同的证券亦是如此。举个例子,假设拍卖过程对一系列RMBS产生可信的价格发现,对于那些产生与之不一致结果的定价模型而言,就可能存在调整的压力。
准备金利息 法案赋予美联储设定短期利率的更大权力,允许美联储对储蓄机构在美联储的余额支付利息。这一变化的生效日已定于2011年10月1日。 美联储目前通过在公开市场上买卖证券来影响短期利率。允许美联储支付准备金利息将为银行把超额准备金(即超过最低要求的准备金)存在美联储扫除障碍,且可能允许美联储将来利用公开市场运作来达到其他目的。 法案也要求美联储披露某些授信的重要信息。在过去几个月里,美联储已动用应急权力增加对投资银行以及最近对友邦保险公司的信贷。依照法案,在提供信贷的七天内,美联储必须向国会报告其行使权力的理由和贷款的重大条款,包括贷款金额、期限、担保物价值、是否有认股权证,以及摊在纳税人身上的预计成本。另外,美联储必须至少每隔60天定期更新,描述贷款的状态、担保物价值、以及纳税人的支出。
对货币市场基金担保 2008年9月19日,为阻止因雷曼破产和对友邦保险实施紧急援助后出现的货币市场基金资金抽走的现象,财政部宣布为美国货币市场基金提供暂时担保方案。根据该方案,财政部保证从外汇平准基金动用多达500亿美元的资金来担保在选择参与该方案的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担保适用于截至2008年9月19日在参与该方案的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的金额,为期一年。 法案禁止财政部利用外汇平准基金的资金为货币市场基金设立任何未来担保,且要求财政部用法案项下的拨款偿还根据临时担保方案从外汇平准基金合理动用的资金。这意味着财政部的担保所弥补的货币市场基金损失将减少可供解救方案购买问题资产的资金额。法案未明确规定如果在解救方案下没有足够的剩余资金,这种偿付机制如何操作。例如,财政部是否必须出售问题资产以筹集现金来偿付外汇平准基金?
收回得益 在法案通过五年后,管理和预算办公室主任需要向国会提交一份关于解救方案财务状况的报告。如果有任何短缺,总统需提交一份立法议案从“金融产业”收回一笔等同该短缺的金额,“以保证不良资产解救方案未加剧赤字或国债”。该条款仅要求总统向国会提交议案。如果国会没有通过议案,法案并未对进一步的行动做出要求。如前所述,收回得益条款没有区分使用解救方案的金融机构与非使用者,很可能是由于认为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将受益于该方案(若方案按设想运作的话),也因为在一个变化的市场中很难实际作此区分。
刑事和民事调查 我们预计为发现和惩罚应为这场混乱负责的人的民事和刑事调查将会增多。正像安然和世通破灭之后引发的调查浪潮一样,虽然让在美国之外的人感到困扰而让牵涉其中的当事人感到恐惧,新一轮的调查浪潮将是美国人对此类危机的自然反应。尽管美国人接受在经济博弈中有胜败高下,对收入不平等也持宽容态度,但胜利者应按照规则来进行游戏。因此,文化理念促使人们找出和惩罚恶劣的玩家。不幸的是,在当前这种时期,可能会广撒罗网,因此很多本不应受牵连的人员和机构可能会受到调查或控告。 已有媒体报道,联邦调查局正在对许多倒闭的金融机构调查可能存在的公司欺诈。另外据报道,联邦调查局和许多州和地方的法律执行机构已在更大的范围内调查小公司和个人的抵押贷款欺诈。证监会和许多州政府执法部门已经在对房贷抵押放贷者进行公开调查,例如Countrywide公司。鉴于目前的政治环境,我们预计联邦调查局、联邦监管机构以及各州当局将会面临来自立法者不断加大的压力,要求调查有关次贷行业的欺诈,且将其调查范围扩大到受日益加深的危机影响的金融市场的其他领域。对于不幸受到调查的机构,尽早采取积极措施来限制可能的负面后果是很重要的。更多的调查将是危机余波的一部份。 与问责的政治需求一致,法案要求所有联邦金融监管机构与联邦调查局和其他法律执行机构合作调查“有关金融产品开发、宣传和销售中的欺诈、虚假陈述以及不当行为。”
普通民众影响分析
许多评论人士都猜测如果将法案标榜为向房屋所有人提供救援比向华尔街提供援助会更容易被接受。通过的法案中含有数条为减轻屋主因不能还贷而失去房屋的影响的条款,并且根据法案施行的情况,法案可能对受困的借款人提供真正的救援。除以上条款以及法案通过前最后加入的临时提高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对存款保险的限额外,法案还包括许多其他将对普通民众有直接影响的条款。
存款保险的增加 让法案在遭众议院否决后仍最终得以通过的政治妥协之一是加入一新条款将联邦存款最高单户保险额从10万美元增至25万美元,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许多评论人士认为在该日之后很难不继续使用这一提高的上限。法案授予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从财政部无限额借款的权力以满足保险额上限提高后的资金需求,同时也禁止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在计算被保险银行的保险金时将该上限的提高作为考虑因素。 尽管该条款的明确目的是为增强消费者和小企业的信心以面对最近发生的银行危机,但是该变化也解除了许多其他群体的担心。普通社区群体,例如社区银行,为该修订进行了游说,目的是使其向民众吸纳存款与货币市场共同基金(目前也被联邦政府所担保)相比对存款人更具吸引力。而华尔街群体,例如全国最大的银行控股公司,则担心如果没有这一修改,他们最廉价且最易得的资本形式之一——零售存款可能会流失。这一变化也对联邦政府意义重大,因为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保险基金已经由于最近发生的一系列银行倒闭而处于危险低位。增加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借款能力可确保保险基金保持偿付能力并足以对日后因其他银行倒闭所需偿付的零售存款进行兑现。
对希望(HOPE)法案的修订 为房屋所有人制订的希望法案于2008年7月30日生效,这是国会对抵押贷款危机一个初始反应。希望法案创设了一个临时的自愿方案来帮助受困的房屋借款人对其房屋进行再融资,借入更廉价的、利率固定的、具有政府保险的抵押贷款。国会预算办公室预计希望方案将会帮助多达40万借款人避免因不能还贷而失去房屋。然而批评人士则对方案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因为贷款银行没有动机自愿参与。抵押贷款银行可能只把它当作最后解救方案,因为希望项目要求他们减计抵押贷款的本金,这通常不如其他贷款解决办法(如降低贷款利率)更经济实惠。由于希望方案10月1日才开始执行,这些怀疑观点是否正确还有待观察。 原先拟定将有资格参与希望方案的抵押借款人标准定为抵押债务与收入之比大于31%的房屋所有人,且贷款银行愿意减计房贷本金使其不超过目前的财产评估价值的90%。法案修订了这些要求将“因抵押条款重设”抵押债务与收入之比将可能大于31%的房屋所有人也包括在内,并赋予希望方案降低所需房贷本金减计幅度的裁量权。此外,对于希望方案下的任何再融资,所有的次优先担保权利人(例如:对住房权益融资的贷款人或第二抵押贷款人)必须同意放弃他们的担保权。原先拟定的希望法案允许联邦住房管理局同意与次优先担保权利人分享其在所抵押房产上的未来增值,以吸引其同意放弃担保权。而法案则允许联邦住房管理局向次优先担保权利人付款以代替其分享未来增值。 这些修订明确地放宽了参与希望方案借款人的资格并力图解决对该方案最实质的批评意见,即贷款银行缺乏自愿修改贷款条款的动力。法案能否给抵押权人足够的好处以说服他们参与到方案中来,还拭目以待。这可能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希望方案如何行使其新近获得的降低本金减计幅度和与次优先担保权利人讨价还价的幅度。
对失去房屋的屋主的救助 法案要求财政部实施一项关于依解救方案购买的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和其他住房支持资产的计划,以最大限度地帮助房屋所有人,鼓励抵押贷款服务商参与救助失去房屋的屋主的方案(如希望方案)中。与此相似,法案要求联邦住房融资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联储实施类似的计划。而这些机构可能因接管金融机构(美联储则可能是通过公开市场操作)而持有抵押贷款和抵押贷款支持资产。 与自愿参与的希望方案不同,法案要求财政部同意对现存投资协议中的抵押贷款和抵押贷款关联的金融产品减缓损失的合理请求,包括延长期限、降低利率、本金减计、增加贷款在信托或其他结构中的比例以及删除对修订条款的其他限制。法案赋予财政部自由裁量权以决定哪些修改是合适的并考虑对纳税人净现值的影响。联邦住房融资局、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和美联储也可以同意降低利率、减计贷款本金和其他类似的修改。 财政部和其他机构能在多大程度上成功修改住房抵押贷款条款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些机构对抵押贷款关联资产的控制程度。除非这些机构持有某次发行的所有优先等级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否则将很难修改这些证券所最终依托的抵押贷款。可能是因为意识到了这一点,法案要求财政部与持有不良资产的其他联邦机构和实体合作,以“寻找机会通过购买各级别的不良资产以提高[财政部]修改和重组贷款的能力。” 法案也授权财政部提供贷款担保和信用提升以防止可以避免的房屋被收回的情况,这给予了财政部类似于希望法案赋予联邦住房管理局的权力。法案没有对这些贷款担保和信用提升设定金额限制,也未明确它们是否只适用于不良资产。该条款得到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支持并为财政部在与私营贷款商、服务商和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谈判时提供了筹码。提供贷款担保和信用提升可将同意修改贷款条款作为先决条件。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席希拉•贝尔女士表示此方法可能比购买贷款以更低的成本稳定房价。此外,法案将房屋所有人目前享有的因房屋价值下降或房屋所有人的财政状况恶化而取消住房抵押债务的税收减免政策延至2013年1月1日。
为社区银行提供援助 许多社区银行是现在几乎一文不值的房利美和房地美优先股的主要持有人。通常,出售投资类的贬值证券会带来资本亏损,只能从资本利得中抵扣。税法将一些金融机构出售的债务票据排除在这个一般规定之外,但优先股不在排除的证券之列。因此,如果没有法案,实现资本利得一般较少的社区银行就无法把其在房利美和房地美优先股上的经济损失做相应的税务扣减。法案将这些金融机构出售优先股实现的增值利得或损失作为普通收入或损失处理从而使其可享受税收扣减(虽然有一定限制)。只要一个公司在出售当年或前两个税收年度有普通收入,这种税收待遇就能使其通过出售优先股立即获得减税或退税。社区银行对该税务减免进行了极力游说,理由是如果不这么做将可能损害其贷款能力甚至会使其破产。
税务减免 法案的最终稿包括对最低替代税(AMT)减免的延期、对州和地方税的抵扣、对研发公司的研发抵税、对生产可再生能源给与的抵税以及给与自然灾害受灾者的税务减免。绝大多数条款都无可争议,众参两院已在早先通过了大多数内容。但是,对应当增加多少财政收入以抵消这些税收优惠条款带来的影响是存在异议的。在法案最初被众议院否决后,在参议院通过的草案中达成了一项折衷方案以减少增税条款涉及的金额。最终纳入法案的增税条款之一是取消了对冲基金经理通过延迟收取对税收不敏感的离岸对冲基金的服务费而延税的能力。法案还要求证券经纪商报告在2011年1月1日后购买某些证券的客户的税基。
资产管理公司的挑战与机遇
私募基金的参与 不良资产的持有人不仅限于银行和保险公司。许多对冲基金和其他私募基金(包括结构产品投资机构,如担保债权凭证发行人)也大量拥有这些资产。如上所释,我们推测美国国会有意将这些私募基金排除在“金融机构”的定义之外。当然,我们也不排除对此可能发生的变化。
私募基金向金融机构出售不良资产 如果私募基金被排除在能够直接参与解救方案的机构之外,法案的两个条款也实际上阻止了私募基金通过作为中介的金融机构向解救方案间接出售不良资产。首先,金融机构通常不能以高出其购买价的价格向解救方案出售资产,也就没有作为中介的财务动机。而试图规避不当得利条款是有风险的。此外,如果作为中介出售从私募基金购买的不良资产,该中介就和解救方案下的其他资产出售者一样必须满足法案中关于高管薪酬、公司治理以及回报纳税人的要求,从而对担当解救方案下的中介起到很大的抑制作用。
私募基金经理和其他投资顾问的机遇 虽然不允许私募基金向解救方案出售资产或参与担保方案,解救方案仍能为它们的资产经理人及其他投资顾问提供业务机会。考虑到根据解救方案财政部需要管理的不良资产组合的规模,显然需要私营领域帮助对资产的拍卖、管理以及出售进行设计。因此,法案特别考虑了让第三方资产管理人来管理财政部通过解救方案获得的不良资产组合。例如,按法案的不同条款: •财政部可指派金融机构作为联邦政府的财务代理; •财政部可建立一些受其监管的机构以“购买、持有、出售不良资产及发行债务”;并且 •在根据法案购买了第一笔不良资产后的两个工作日内(但不迟于法案生效的45日),财政部必须公布挑选资产管理人的程序。 此外,法案还可能创造投资机遇。法案要求财政部“鼓励私营领域参与购买不良资产和向金融机构投资”。由于法案并未提供关于参与和投资(或如何使用资产管理人)的更多细节,对清债信托公司(Resolution Trust Corporation,the “RTC”)所用方法的研究可能有助于理解解救方案的意图。清债信托公司曾大量使用公私合伙模式以清偿倒闭的储蓄银行的资产,包括与私营投资者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和成立股权合伙。清债信托公司的经验虽可作为先例,但由于解救方案和清债信托公司的结构性差异,它并不是一个理想的模式。 资产管理人和投资者应注意参与解救方案可能涉及许多新的挑战和复杂问题,包括政府官僚或其他方面的,这对熟悉清算信托公司情况的人可能并不陌生。以下概括了我们预计与政府采购程序(包括利益冲突规则)相关的一些挑战。解救方案的参与者还应注意到他们会受到将适用于解救方案的披露和报告要求以及监管机制的影响。如上说述,除非相关规则和指引已做出明确规定,我们建议任何与财政部签订合同的资产管理人都应假设有关其参与解救方案的所有内容(包括费用和合同安排)都将被公开。
合同条款 在正常情况下,美国财政部或解救方案按法案采购的任何服务都受制于联邦采购条例。该条例极其具体且繁杂,规定了大多数联邦机构采购物资和服务的程序。联邦机构采购合同和标书通常包括适用的联邦采购条例条款清单,竞标者必须满足这些条款、证明其能满足这些条款或者要求豁免。联邦采购条例还对与联邦机构签订合同的商家有多样化和社会经济方面的要求。 在认定属于“遵循这些条款将违背公共利益的紧急情况下”,法案允许财政部豁免联邦采购条例中的一些条款。财政部和私营代理人(如资产管理人)订立管理解救方案的服务合同过程中,使合同商熟悉和遵循联邦采购条例将可能造成困难和延迟。遵循联邦采购条例也可能打消一些私营参与者的兴趣。取决于解救方案和资产管理人如何设计合同以及财政部如何解读联邦采购条例,他们可能有资格使用联邦采购条例对“商业物件”提供的签订合同程序,而该程序较为便利。但即使这样简化的程序对还不是联邦合同供应商的参与者也还很繁琐。因此,我们认为财政部至少在初期可能豁免联邦采购条例中本将适用于解救方案合同的一些要求,以解决紧急稳定金融市场和满足联邦采购条例的矛盾。 财政部在“紧急情况”下特例豁免遵守联邦采购条例的同时,也很可能会制订一套简化的签订合同程序,至少包括签定政府合同的一些基本原则(例如:竞标优先、保护公众利益、透明化等)。法案特别指出,如果财政部对任何有关与少数族群订约的联邦采购条例条款进行豁免,它必须设置标准以“在最大可行程度上确保”少数族群、妇女及其实业的参与。建立一个流程化的替代程序可能会造成一些延误。 如果解救方案也使用类似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清算信托公司首先使用的股权合伙模式的公私合营投资机构,这样的安排是否受制于联邦采购条例还不清楚。与按照管理具体资产的服务支付报酬的资产管理合同不同,这些共同投资机构不涉及用财政拨款的资金采购服务。因此,财政部可以认为使用这些机构不受联邦采购条例管辖。 私营资金对解救方案投资机构的承诺也支持了这一观点——在最近向通用电气投资后,巴菲特表示愿在某些显然不现实的情况下参与解救方案的1%,这为市场可能带来强心剂。
利益冲突 财政部应尽快颁布解决法案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的法规和指引,包括: •选择和聘用合同商或顾问(包括资产管理人); •购买不良资产; •管理不良资产; •对员工离职后的活动限制;以及 •财政部认为对公众利益必要或适当的其他潜在利益冲突规则。 除上面所列潜在利益冲突外,法案并未对财政部应制定的指引的内容提供任何指导。要求颁布关于利益冲突指引的条款没有提及联邦采购条例中关于利益冲突的众多规则,而这些规则在联邦采购条例适用的范围内也适用于解救方案及所涉机构。以史为鉴,我们注意到清算信托公司的利益冲突规则相当难以满足,因为这些规则起草得很宽泛,要求持续监督和报告“组织结构上的”利益冲突。许多清算信托公司合同商都栽倒在这些规定上,尤其是在收购中由于收购方不知情而承继了利益冲突。即使财政部采纳了比清算信托公司较宽松的指引,我们预计参与解救方案的资产管理人仍需建立一套内控系统(无论形式如何)如在参与解救方案资产管理团队范围内设置内墙(internal walls)等,以减少利益冲突,确保符合解救方案规定。 例如,既以自身名义持有又因管理注册投资公司或退休金计划持有不良资产的银行和资产管理人应对参与解救方案可能出现的潜在利益冲突保持警惕。在这种情况下,冲突可能以很多形式出现,例如在拍卖中公司自有账户和其所管理的投资公司或退休金计划账户都持有某一类型资产的情况下,特别是当财政部从愿意接受最低价的投标人那里仅购买有限类别的资产时。各公司应考虑它们现有的信息屏蔽和其他程序是否足够应对财政部将采用的具体拍卖程序。
未来对私募基金可能的监管 法案中有一些条款可预示对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的新规定。如下所述,法案要求对“是否应将原来不受监管的金融市场参与者纳入监管体系”提出建议。■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